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呈高发倾向应引起重视
作者:王刚 发布时间:2011-04-27 浏览次数:1023
小额贷款模式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具有手续简便、贷款门槛低、担保方式灵活、放贷速度快等优点,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微型企业,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缓解农民和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自2009年8月首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相城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连续多起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诉至相城法院,涉及主体多、社会反响大,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安全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经调查,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了具有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体特定、借款期限较短等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较高、信用担保居多、担保效力不高甚至无效、跨乡镇、跨区域贷款等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放贷管理不规范、法律适用不明朗、法律监管不到位等,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相城法院建议:
一是强化审判执行。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对策,立足于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债权,努力保护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积极性。建立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案件“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对集中诉讼的借款合同案件,采取集中保全、集中审理的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大。加大对保证人财产及担保物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
二是强化放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贷款制度,建立“审、贷、查”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杜绝违规、违法放贷,提高放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放贷前,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手续,考察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放贷后,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还款能力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在司法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形成打击违约失信行为的合力。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小额贷款培训工作;通过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帮助微型企业、农民等借款人科学论证投资项目、远期市场及投资前景,切实把好增资、融资关,有效降低不当投资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企业、群众合理融资、理性消费、及时还贷,从根本上减少借款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