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金星、黄威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8310日,张某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新厂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月18日与上述建设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后与黄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建该工程。721日,黄某收到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7.5万元汇票后,因担心被建设公司扣除张某的有关款项,即与张商量私刻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对汇票进行背书转帐,同日张某请人伪造了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张某将该367.5万元汇票和二枚伪造的印章送至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背书入帐转帐处理。910月,黄某又将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的102.809万元、490万元二笔工程款银行汇票送至银行,用上述伪造的印章进行背书转入个人帐户。经物证鉴定,上述三张银行汇票背书人签章栏所留财务专用章印文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星、黄威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