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张明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狱中开庭
作者:坛法 发布时间:2011-04-27 浏览次数:457
3月5日下午,金坛法院民一庭由庭长吴卫东组成的合议庭驱车百公里,在南京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金坛某中学诉被告某保险公司和“常州张明宝”李罗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2010年1月19日晚,被告李罗斌醉酒驾车,致使金坛某中学四名学生2死2伤,其中1人重伤住院近一年。事故发生后,金坛某中学为妥善处理事故,与死者和受伤学生家属达成协议,替李罗斌和保险公司垫付各项赔偿费用一百余万元,李罗斌也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常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在南京监狱服刑。为追回代为垫付的费用,金坛某中学将李罗斌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罗斌态度非常诚恳地辩称,我承认自己的罪过,对不起受害人。感谢原告为我垫付的赔偿款,该款项我愿意返还给原告。但我在服刑阶段,家中经济条件困难,暂无力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李罗斌的轿车虽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该交强险的赔偿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李罗斌或受害人,而不是原告,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罗斌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李罗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因四受害人系原告中学的学生,为便于事态的平息,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被告未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原告代为垫付相关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与四受害人父母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也因此取得了向两被告追偿的权利。近日,金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人民币120000元,判决李罗斌给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人民币101616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