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洪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514日晚,汤某伙同他人(已判刑)至海门市临江镇立周村秦某等15户人家,采用剪刀剪、掀网条的手段,窃得鸡63只、鸭1只。经鉴定,上述家禽价值1066元。至201010月期间,汤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至海门市、启东市等乡镇的群众户头,采用同样手段,共计盗窃作案15次,共窃得鸡481只、鸭5只、鹅5只。经鉴定,上述家禽价值共计1621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洪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