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期打人 潜逃5年后获刑
作者:丁文娟 丁炯 发布时间:2011-04-27 浏览次数:378
犯罪时未满18岁,潜逃5年终未逃脱法网。那到底是按照未成年人判决还是成年人判决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当事人为这样特殊年龄的尹某。尹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1月30日14时许,尹某正在上网,突然间来了个派出所的民警把他带走了。以运输为生的尹某到底犯了什么罪会进派出所呢?事情还得追溯到5年前。刘某与高某因琐事结下不解之仇。2005年12月10日20时,马某(已判刑)接到刘某电话,让其纠集一伙人去“给点颜色高某看看”。马某遂叫上尹某(时年16周岁)及其他一些“哥们儿”(均已判刑)。马某、尹某等人按照刘某“打断高某一条腿”的指示,乘车至一批发部内,强行将正在该处的高某拉上车。在车上,马某、尹某等人先后用铁榔头猛砸高某的右膝盖数下,致高某轻伤。事发后,尹某同伙人均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而尹某却幸运地逃脱了。出事后,尹某日子并不平静。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尹某辗转反侧于几个城市。事发当日,尹某先回到了老家连云港,然后又游离于上海、无锡、连云港等地。最终在老家购置了辆车跑运输。像往常一样的日子,尹某在网吧上网,即出现了上述一幕。
法院认为:尹某结伙参与殴打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由于尹某父母平时疏于对其监管和教育,其在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经常无所事事,在外结交了社会闲散人员,最终因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建议广大在外务工的孩子父母亲,为了孩子物质生活奔命的同时还得考虑一下孩子的思想动向。另外,该案有个特殊性,尹某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潜逃五年后其已长大成人,故该案仍按照成年人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