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致死 人身损失谁来分担
作者:郏献涛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651
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但又确实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如何来分担呢?近日,平江法院根据公平责任规则妥善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夫妇两人有一女贾某,系苏州某公司员工,被告彭某在该公司任经理。2010年5月份,被告彭某驾驶车辆带领包括贾某在内的员工到黄山旅游,在返回苏州的途中,因车辆爆胎引起车辆失控,导致乘车人贾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彭某及乘车人均无责。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0多万元。被告彭某辩称在事故中无责,请法院依法判决。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形,但事故的发生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基于公平正义之理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损失。最终根据我国公平责任规则,判决被告彭某分担70%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法院处理得公平合理,表示愿意服从判决。
平江法院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精神,根据公平正义之理念,妥善地处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依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