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因工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发放工资、缴纳保险、支付伤残津贴并给付加付赔偿金,依据当时审判政策,秦某加付赔偿金的诉求需劳动部门先行作出处理。秦某在解决其他民事争议后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给付加付赔偿金,劳动部门认为法院已审结工资争议,且依据新司法解释该诉求(加付赔偿金)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据此未予答复。秦某遂以劳动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010914施行(原告民事诉讼之后)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前原告与单位的工资纠纷已经司法裁决,其加付赔偿金诉求未获支持,目前难以单独就加付赔偿金提起民事诉讼,但新司法解释导致原告通过行政监察渠道主张诉求存在较大障碍。

 

面对这起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相互交织且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复杂矛盾,该院制定实施“行民合一、协调化解”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主要通过多方协调的方式,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该院多次与劳动部门、用人单位进行联系,积极开展释法宣传,详细讲解立法意图和趋势,明确指出相关方面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错误观念和细节瑕疵;多次与原告进行交流,对其诉讼请求和相关要求,从情、理、法的角度逐一加分析判断;多次组织三方开展协商,帮助制定调解化解方案,努力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最终用人单位主动认可了原告要求给付加付赔偿金的基本诉求,并为原告补缴了拖欠社会保险金,原告撤回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