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该案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作者:董正远 郑刚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418
在执行申请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为债务人张某的担保人。起诉时,因债务人张某无履行能力,故李某未起诉张某,而只起诉了担保人吴某。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路连环案件中却遽然发现有一条货船在债务人张某的名下,此时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和执行张某的财产,形成了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可以直接执行张某的财产,由于张某是此案理所当然的债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在起诉主张其债权时,已经摒弃了向张某主张权利。而其民事权利一旦摒弃,就不能再主张。对同一事实,法院是不能同时出两份判决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应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再审,进行再审后裁定此案中断执行,待再审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执行。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应由被执行人吴某在履行完本人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另行起诉张某,利用本人作为担保人的追偿权。
笔者就以上四种不同观点略表几点意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追加,显然是不正确的,虽然张某是此案原告李某当然的债务人,但他同原告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过审理程序加以确认,没有司法文书支撑,而且也不吻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题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以是,直接执行张某是不正确的,就好比当事人不能拿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同样的事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已摒弃对张某的权利也不正确的,由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某的案由是借款担保纠纷,哀求法院判令吴某承担的也只是担保责任。李某并未摒弃其对债务人张某的债权。是以,只要在诉讼时效以内,李某可以先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张某的船,再重新起诉张某,案由应该是借款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提起再审的缘由并不充分,由于此案原告并未起诉债务人张某,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无错误,按再审程序只能延迟此案的执行。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由吴某履行完本人的担保责任之后去起诉张某,这样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那是担保人吴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的司法关系。而此案如今的枢纽是发现了债务人张某的财产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假如吴某怠于利用本人的追偿权,而不履行现已生效的判决,那岂不侵害了此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执行中碰到这种情况时,不能简单地就直接追加债务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和直接执行张某的财产。因为原告李某没有同时起诉,以是才一分为二,分成了两个案件。原本这两个案子原告李某是可以一并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并可同时判决债务人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担保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案有新的事实,应当告知申请人李某可另案起诉张某,在起诉前,李某可以先申请对债务人张某的船进行诉前保全,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往后能够顺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后再另案执行,否则剥夺了债务人张某的上诉权。
本案担保人吴某在履行了本人的担保义务后,对债务人张某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