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房给予儿子 儿媳离婚不可分房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408
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确认房屋属原告韩某个人财产,归原告韩某所有。
1997年,韩某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2年8月,韩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韩某父母所购买的房屋内。因孙某经营困难需要贷款抵押,韩某的父母于2003年12月8日将室房屋赠与韩某,并于同日对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2006年10月17日,韩某与孙某离婚,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协商处理,但对该房子一直未作处理。去年4月,韩某准备再贷款,房屋交易所要求孙某和韩某双方签字,孙某拒绝签字,为此韩某将孙某告上法庭确认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的父母赠房与韩某,并经启东市公证处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父母的赠与行为虽发生在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在赠与书中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原告一人所有,该房屋应属原告个人财产,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