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存款不翼飞 银行储户各担责
作者:季燕 曼丽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337
日前,宿迁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法院确认本案金融机构某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存款保管方,承担60%的过错责任,而本案储户汪某某因对存款凭证及存款秘密保管不当、管理不善引起的风险,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早在2008年11月24日,汪某某在当地邮储某县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和借记卡,并留密,开户金额5万元。汪某某于开户后的第二天、第三天分别用银行卡在当地邮政储蓄所取走36000元。11月29日,汪某某再次到银行取款,却发现银行卡内存款额仅剩50元。发现存款丢失后,汪某某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证,汪某某账户内的存款139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某县支行被人于11月28日使用存折提取,并收取50元手续费。此后,汪某某要求开户行邮储某县支行赔偿未果引发诉讼。
从法院查明情况来看,汪某某在开户行开立的账户可凭存折及借记卡在全国通存通兑,其账户内的存款系被他人持伪造的存折在外地湖南省邮储某县支行提取,取款时输入的密码与储户汪某某预留的密码一致。法院判决认为,汪某某与开户邮储银行之间形成全国通存通兑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是储蓄合同的当事人,而湖南省某邮储支行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是本案邮储开户银行的代理行。代理行为开户行代办业务,其行为后果应由开户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代办行在支付存款过程中未能尽到对存折真实性的谨慎审查义务,向持虚假存折的人支付了存款,给储户汪某某造成损失,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由其委托行即原开户行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划分规则和过错程度,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