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属沟通不良病人死亡 医院改病历不对应当赔偿
作者:王德勇 朱敏慧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361
一方是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牵涉群众的生命安全;一方是患者家属,对亲人的死亡悲痛万分。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尽力化解双方的纠纷,让这件医患纠纷案件成为为典型可供后人参考,承办法官在处理时绞尽了脑汁。
孙某是金湖县一名退休工人,某日因忽然因头疼休克被家人送往该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进行ct检查后返回急诊室途中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孙某家属认为是医院不尽力抢救导致患者死亡,并在病历上进行涂改意图掩盖错误;医院则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病因造成,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经鉴定患者死亡原因是脑干大量出血,不构成医疗事故。
金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对病历进行了涂改和添加,导致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致使鉴定机构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对此,被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作为县级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与患者及其家人多交流沟通,说明病情的治疗措施,妥善处理好与患者及其家人的关系,争取患方的理解,但被告方却在诊疗过程中与患方沟通方式不妥,导致患方的不理解,以致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具体案情,被告应对患者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酌定判决赔偿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