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法院开出全国首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作者:徐文杰 发布时间:2011-04-25 浏览次数:611
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向市车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在未提供法院出具的本年度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前不予办理驾驶证年审手续。据悉,这一执行联动措施在全国尚属首例。
2006年1月,涟水县农民顾某驾驶机动车在苏州高新区将周某撞伤,经虎丘法院审理后判决顾某赔偿周某18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后,顾某即搬离暂住地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两次赴涟水执行,但其农村老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长期未得到有效执行。今年3月,执行法官终于将仍在苏州打工的顾某找到并带至法院,但其表示无力赔偿且无法就分期履行提供担保。为破解这一执行难题,执行法官根据顾某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情况,经与苏州车管所沟通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在未提供法院出具的本年度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前不予办理驾驶证年审手续。同时,执行法官将这一措施告知顾某,命令其每月按期支付周某赔偿款。得知法院已将其驾照“冻结”,顾某无奈表示将按期每月付款。
在被执行人为外来人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往往出现肇事车辆无保险理赔、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下落不明,老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致使这类案件陷入执行困境,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即使法院花费大力气找到被执行人,除了对其司法拘留外别无其他更加有效的执行措施。
4月20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法律对并非必然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规定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严厉的惩罚措施,但对于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却未规定对其驾驶资格予以限制的措施,致使其撞了人不赔偿却仍能继续驾驶车辆逍遥法外,抱着最多司法拘留15天的态度对抗法院执行。本案法院采取的这一协助执行措施,可以有效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无疑是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