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江苏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0余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0年审结的300余个案件中筛选出的,以民事案例为主,兼顾刑事案例和行政案例,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典型案例的挑选和推广也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体现平等保护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9件,比上年增长0.59%;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004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41.99%

 

  十大案件中有5件涉及外方当事人,既有中国公民或企业起诉外方侵权的案件,如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亦有中国公司被国外权利人起诉侵权的案件,如涉及伊莱利利公司药品方法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还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的案件,如“鳄鱼”商标侵权案。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中,体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确新型案件裁判规则

 

  孙军工介绍,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中,明确了一系列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

 

  如在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规则。该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发了网络产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既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的理解以及原则条款的适用,又有较为疑难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即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如何认定不当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裁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正确运用和把握,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了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的裁决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典型案例发布探索制度化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京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在苏州举行授牌仪式,宣布成立5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层示范法院”、5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5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

 

  最高院知识产权庭还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的基地。

 

  孙军工表示,这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有益尝试。

 

                     

 

  链接

 

  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2.“鳄鱼”商标案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典型案例·“鳄鱼”商标案持续10

 

  【案情摘要】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

 

  (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1983年更名为现名称。

 

  2000511,拉科斯特公司以鳄鱼国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之行为不同于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为,其在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经过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后,客观上也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商业声誉。而且,被诉侵权产品标示的并非仅为“鳄鱼图形”,还标有“CARTELO”及“CARTELO及图”,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整体,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了整体识别性,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标有鳄鱼形象的商品相区别。有鉴于此,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拉科斯特公司与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作为整体,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显著性的区别特征。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229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系列商标纠纷案中最为业界关注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此案的裁判,明确了此类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案件的裁判原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