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原村支书低价租地,村委会维权诉至法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启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某公司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土地40.5亩。

 

2006417日,某村委会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和发展农业需要,与该村1527户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面积46.61亩,流转期20年,每年每亩租金为1020元。同年,该村党总支部书记韩某,未经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40.5亩土地以每年每亩350元的价格出租给某企业,租期20年。自签订后,该企业一直将该地抛荒不管,而村民2009年后因原村支书韩某逃跑就无法拿到租金。某村委会多次要求该企业退还土地,遭该企业无情拒绝后,无奈之下将某企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村党总支书记的韩某将原告以每年每亩租金1020元从村民处租用的土地,再以每年每亩35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有违常理,韩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村民在韩某出逃后无法按每年每亩1020元的标准获得租金,损害了村民利益,故由韩某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启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因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