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成人却拒绝养老,让两位古稀老人伤透了心。201142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成刚、王成强自2011年起每年各给付二原告王学明、樊丽蓉1500元赡养费,于每年的1231日前给付当年的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生育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且有赡养能力。二原告年老体衰,无生产能力,其承包责任田也分给两子耕种,自2009年起两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使二原告的生活难以为计。因二原告与长子王成刚、次子王成强之间产生赡养费纠纷,经村委会调解不成,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1年起每人每年各给付赡养费1500元。另查明,二原告均系农村居民,2010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543元。

 

法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被告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且有赡养的能力,结合我市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各支付赡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