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装修押金三年 侵犯业主财产应还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340
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返还原告孙某等20户业主装修押金每户2000元,合计40000元。
2009年7月2日,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孙某作为乙方订立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乙方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填写“室内装修申请书”,经同意后领取室内装修许可证方可施工;乙方在办理装修申请手续时需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装修结束后,经验收符合协议约定和装修管理规定的,凭室内装修申请书及许可证一年后返还1000元,其余1000元在业主入住三年后返还等条款。其余19户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相同的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孙某等20户业主每户向某物业公司交纳房屋装修押金2000元。2010年3月底,孙某等业主装修完毕后向物业公司要求退还押金,但物业公司未能退还。2011年1月20日,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协议约定1000元装修押金在业主入住三年后返还的条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该条款无效。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返还给原告装修押金,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等业主的装修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被告继续占有原告装修保证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