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8日,铜山法院对一起因右侧超车致人死亡、公安机关未作出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在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死亡赔偿金基础下再按同等责任承担63586元,共计173586元。

 

2008427日早晨650分许,原告夏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王某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在203县道上。不料祸从天降,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从摩托车后方右侧超车时致夏某和坐在后座上的妻子王某受伤,妻子经铜山区郭集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的机动三轮车事发后逃逸。后经公安机关调取该路段车辆出入监控录像后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后该路段仅有一辆牌照为CMRXXX号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过,遂锁定该车,经核查车主是刘某。但是,发生事故的区域并无监控录像,夏某将妻子送往医院后才报警,现场无法勘察,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为:现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进行事故责任划分,但损害是事实,法院依然应加以定夺。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和目击证人的陈述,加以甄别,认定鉴于肇事机动三轮车从右侧超车和受害方二轮摩托车无牌照且乘车人未戴安全帽的情况,双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所以应在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死亡赔偿金前提下再按同等责任承担63586元,共计173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