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多项对策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赞许
作者:陈向东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234
“市中院强化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大局,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积极主动进行专题调研,将按法办事与关注民生高度统一,对情况的分析、提出的思路和建议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期市政府要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吸收和采纳市中院提出的好建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市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对策与建议》得到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赞许,市委书记、市长丁大卫日前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通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服务工作大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次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及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法院如何贯彻落实新条例,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实施意见》,并对政府实施新条例提出多项对策与建议。中院在司法建议中提出,要建立联动化解争议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牵头,人民法院、征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及征收决定范围内镇、村居社区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征收与补偿行政争议进行分析研判,查找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真实原因,研究解决方案。要广泛邀请征收范围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确保征收、补偿和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的程序和行为,在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必须依照新条例规范操作,否则就可能违法,造成政府失信于民。
南通中院还对全市法院如何处理新旧条例过渡期间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要严格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处理原则。对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领取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裁决等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依照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对新条例实施前,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作拆迁裁决已经生效,裁决机关或者权利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仍依照原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但应按新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定。此外,还要求全市法院要严格限制先予执行范围,对于征收机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无论是已批项目还是新批项目,均应按照新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但如该征收项目确系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机关已对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作出充分补偿或者已经提交足以充分补偿的专项资金,在足以满足安置需求和周转需求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下,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