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行贿谎称“感谢费”难逃法眼
作者:王锐 唐波姣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362
近日,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是外来无锡的一名个体经营者,在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墙面喷浆工程业务。2008年1月王某通过朋友认识无锡市滨湖区质监管理二科质监科长张某,之后王某经常邀请张某吃饭等,饭桌上王某谈及自己是做墙面喷浆工程,希望能做成几个项目,并且会给予丰厚酬谢金。在与王某几次交往后张某觉得王某为人可信、阔绰,便答应与王某合作。此后,于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张某利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南通某建筑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建设单位的项目人员介绍、推荐王某,并给予王某承接上述建设单位承建的无锡“太湖国际社区”、滨湖区“瑞希苑”小区、“水乡苑”小区等工地的墙面喷浆工程。期间王某先后15次以“感谢费”名义向张某行贿共计119500元。2010年8月,滨湖检察院马山检察室在查办张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及行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法官点评:“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古人给我们留下很多宝贵的经验教训,但今日的我们忽视了古训的精神,本案中王某正是缺失了这种精神。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看似微小并且不具备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可是这种举动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源头,严重违背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犯罪日益显现,行贿犯罪日趋频繁,尤其是商业行贿,行贿者之所以不惜重金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为的就是获取行贿数额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益。为此,司法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时,对那些企图通过行贿手段而获取利益的行贿者,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增加其犯罪成本,从源头打击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