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噪音辐射侵权 举证不足被驳回
作者:李师轲 赵娟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400
近日,句容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等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三原告向被告句容市某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余款按买卖合同在2006年拿钥匙全部交清,等拿到房子后才发现房前有两座变电站,而变电站距离自己的房子很近仅有1.5米。在入住后,三原告深感变电站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使三原告的情绪、思维及静修都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并认为家中的空气都带有严重的电磁辐射干扰,通讯遭受严重干扰,信息业务无法使用。因此具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变电站搬迁到合适的地方,排除电磁辐射污染,并赔偿三原告的损失。
开发商认为变电站是委托了正规的设计公司涉及并有句容市供电公司安装的,自己已经尽到了该尽的责任了。而供电公司认为变电站产权不是自己,放置位置也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此事和自己没关系。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三原告对小区内存在的变电站长期存在噪音污染及电磁辐射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应当举证证明上诉变电站的存在使三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或者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因三原告举证不能遂依法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此案属于环境侵权案件,只有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盖然性的证明因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才能转移到加害人一方,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