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劝辞”规避责任 法庭调解当场补偿
作者:王永仑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321
2011年4月20日,经灌南法院长茂人民法庭主持调解,王某等22名民工与某钢铁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当场向每名民工支付1000元经济补偿金。该起老板欲通过动员员工“主动”辞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圆满解决。
2009年10月份,王某等22农民与当地工业园区某钢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车间从事装卸工作。期间因琐事集体与公司发生分歧。2010年9月份,公司车间负责人要求22员递交致辞申请,否则拒发当月工资,并声称“这是老板的意思”。在王某等人在与老板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不欢而散。王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未获支持,遂提起诉讼。
长茂法庭受理案件后,一面做王某等人思想工作,安抚其情绪,一面安排诉前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庭邀请双方到法庭,为双方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指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并应支付相应补偿。但公司此事处理不当,对其社会声誉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在调解中,公司辩解其是劝退而非强行辞退。对此承办法官指出,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劝退并非职工自愿,更与自动辞职不能等同,实质上劝退就是一种变相的辞退,用工人们的话讲就是一种赶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经调解,最终,王某等与公司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都作出一定的让步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当场给付每个工人1000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