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龄童乘超市摔倒受伤 超市家长均有过错
作者:沈国全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361
情景再现:
去年8月31日,刘女士携带两个孩子到市区的一家超市购物,购物完毕后,刘女士带两个孩子乘坐自动扶梯准备回家,在扶梯上四岁的女儿马某身体突然失去平衡向前倒下,而她的小手也在瞬间被卷入电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刘女士大声呼救,但无人施救,电梯还在不停地运转,眼看女儿的手就要被底端的铁板切断,刘女士用脚死死踹住电梯底端,才使电梯停了下来。后经公安、消防的紧急救援,小女孩的手才从电梯中拉出,但此时小女孩的手已经变得血肉模糊,肌腱断裂。据医生说如果伤得再重一点,小孩的手就会废掉了。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各执一词:
小女孩出院后,刘女士每次找超市,认为超市的扶梯是台阶式电梯,比较陈旧,扶梯的感应装置根本不起作用,卡到物体未能及时停止运行,超市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要求超市对女儿的受伤承担责任。而超市方认为,刘女士来购物时,怀里抱着一个,后面还跟着一个小孩,乘坐扶梯本身就不注意安全。扶梯上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明确要求小孩乘坐电梯时,要由成年人陪同用手拉着。超市认为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2000元的补偿。
对簿公堂:
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刘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院,以超市方扶梯陈旧,感应装置失灵,警示标志不明显,突发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措施施救为由,要求超市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协商解决:
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超市方的台阶式扶梯比较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扶梯处虽有警示标志,但不很明显,电梯的位置虽有监控,但事发时,监控室无人值班,故对小孩的摔倒手被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也认为刘女士携带两个小孩去购物,乘电梯时未拉住小孩,对小孩的监护不力,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认为刘女士和超市都应对小女孩的受伤承担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方赔偿小女孩12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