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和吴江法院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在“形成合力”上做文章,日前有效化解了一起涉及 47户村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200241日,吴江市松陵镇某村九组与孙某签订承租土地协议书,约定由孙某向该组租用土地面积40亩种植苗木,租用时间自200241日起至2007331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协议。后因规划需要,该土地于200710月由政府流转,但在流转时未对种植树苗的种类、品种、规格大小等进行清点。20104月,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以2010318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所涉苗木的价值为690736元。孙某于20108月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所涉苗木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差距太大,且被告方47户村民意见无法统一。由于原告不同意迁移苗木且苗木与土地发生事实上的附合,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同时明确被告理应赔付原告相应损失。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考虑到该案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如处理不当势必激化双方矛盾,且可能影响日后政府相关建设工作的开展。两级法院民一庭法官联合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一并前往该村民小组做调解工作。因引起该案的根本原因在于树苗补偿款如何分配,而47户村民在此问题上众说纷纭。两级法院法官分别从法理、情理上给村民分析利弊,同时邀请吴江法院和谐共建对象吴江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领导一同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经过多方多次努力,双方终于对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这起涉及47户村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