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日,江苏张家港法院对被告人孔祥队私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其退出尚未追缴的被查封的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

 

张家港法院在审理戴某诉汤丽娟买卖合同纠纷及韩某诉汤丽娟、孔祥队合伙协议纠纷两案时,依法对孔、汤两人经营的金鑫绣花厂内总价值85000元的6台绣花机、5台空调进行了查封。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该财产的指定管理人孔祥队于20106月,擅自将上述财产用于抵债、变卖,致使查封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案发后,追缴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祥队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