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驾摩托招来苦果
作者:胡春育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次数:339
二轮摩托车本身就是一个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无牌无证驾驶更是险上加险。近日,吴江法院震泽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引发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后,摩托车驾驶员庞某懊悔不已:我的一生全毁了!
2009年2月21日下午2时许,庞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吴江市震桃线自南向北行驶,与张先生驾驶的准备右转弯进加油站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据庞某陈述,发生碰撞时他被张先生货车的右侧面钩住在地上拖行了数米,致使其生会阴部及腿部皮肉严重撕裂并致骨盆骨折。经三次住院治疗,庞某花去医药费近10万元,因无钱继续治疗,经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该起事故的事实和车辆投保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但在事故责任如何分配上双方有了分歧。庞某认为双方都是机动车,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右转弯进加油站加油,当时已经打了右转向灯,而庞某是无牌无证驾驶,应由庞某负主要责任。承办法官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是明确认定了庞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应由庞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庞某本人已经严重伤残,承办法官开始做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的工作,最终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同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庞某对自己无牌无证驾驶招来的苦果也表示接受。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市民,要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定要驾驶合格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也一定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厄运一旦降临,害人害己,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