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没有实际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因双方感情纠纷而形成的欠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近日,仪征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因感情债,最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徐某称,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向我借款100 000元,并于2011131日向我出具欠条1份,同时约定于201151日还款。后被告仅陆续还款10 000元,余款90 000元经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辩称,我与原告是长期的同居,我老婆知道了此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我要终止和原告的情人关系。原告要求我赔偿15万元青春损失费,后我给付了原告一部分钱之后,出具了该欠条。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1131日,鞠某向徐某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徐某用其手机向被告的妻子手机发了短信数条,其中一条载明:“我拿回我和他睡觉的十万快白纸黑字写的好好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90 000元,仅提供了欠条一份,而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是因感情纠纷而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双方没有实际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婚外情违反了社会公德,双方因感情纠纷而形成的欠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也予以否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0 000元及利息3 15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纠纷,对欠条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感情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婚外情是一种不正常、不健康的感情,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犹如一朵盛开的罂粟,美丽妖艳却贻害无穷,奉劝人们,尊重婚姻,远离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