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能否改称父母姓氏外的“第三姓”
作者:王凯达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次数:621
张某和刘某夫妇二人三年前生育一子,但因二人均是独生子女且都有为本家传宗接代的思想,孩子出生后二人开始争夺对孩子的“冠姓权”,由于双方都不肯让步导致现已三岁的孩子至今无姓。眼看孩子就要上幼儿园,着急的爷爷心生一计,夫妻两人都退一步,小孙子改姓“龙”姓。一家人正为孩子的姓氏问题圆满解决而高兴时,不料户口登记机关却要求孩子必须随父母一方的姓氏,否则不予办理户口登记,致使孩子的姓氏问题再陷僵局。
公民能否改称父母姓氏外的“第三姓”呢?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民姓名的规定有以下几条,《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任何成年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权利不仅是变更名,也包括姓。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意味着仅能在两者之间选择。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错误的,从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目的是要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并非要限制子女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
另外从法理上讲,公民的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婚姻法》只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并没有禁止公民改称其他“第三姓”,并且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公民改称其他“第三姓”。因此,改称其他“第三姓”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为该幼儿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