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台法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参加农村建筑施工队而引发事故的案件最甚。有很多承包或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转手给没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伍,造成了很多问题,更引发了诸多人身事故,总结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原因:

 

管理缺失,队伍没有合格操作章程和安全施工细则。在受理的这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大部分施工队仅是几个熟人凑数而成,根本没有相应的操作章程和安全施工细则,施工人员虽然干活认真负责,但却忽视相应安全细节,有的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有的对高空作业没有相应安全绳,有的甚至中午饭间饮酒,这些都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审查不严,承包单位非法分包工程或帮忙隐瞒实情。《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有些承包单位为了利益而将工程部分或全部分包给这些农村施工队伍,有的“瞒上榨下”,隐瞒建设单位,压榨施工队伍,自己从中“截取”利润。

 

约定不明,事故发生过后无人担责或互相推诿责任。由于这些建筑打工队伍系农村熟人社会组织形成,之间系共同发起或受“包工头”邀请,一般不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对于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少有书面约定。在事故发生以后,工头主张大家是一起“平等”干活,伤者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而建设单位则主张对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并不知情。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发包单位则以“内部协议”等为由实施无理抗辩,且对于最后判决一般也以工程款未结算、伤者自身存在过错等理由拖延、拒绝履行。

 

农村的建筑施工队伍为城市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农村劳动力输出、农民创收提供了保障,但由于自身安全意识的缺乏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缺失,也造成了伤亡事故增多的现状。对于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予以改善:

 

强化管理,对建筑施工队伍进行考核登记管理。对每个施工队伍中的成员进行建筑施工的基本考核,合格后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明,对每个施工队进行登记,落实相关责任人,可以将施工队中的“工头”予以登记,明确其管理职能,加强对其法律、安全意识教育。明确规定每个施工队有其最基本的操作章程和施工注意事项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禁止其从事建筑施工执业行为。

 

强化监察,对非法分包或“瞒上榨下”的单位实施严惩。对于某些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将工程分非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施工队或是明知是无资质的施工队而允许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一旦发现则予以严惩,加大违法成本。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职能,一旦发现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强化审执,确保受伤的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对于这一类雇员受害纠纷案件,法院应安排精兵强将进行优先处理,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理清关系、弄清责任,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单位坚决不予姑息,更需严格督促其判后履行工作,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安排到“执行快车道”优先执行,确保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