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不思改 80后染毒瘾盗窃再获刑
作者:朱爱华 唐波姣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次数:350
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0后男子张某初中文化,无业,曾因携带管制刀具、寻衅滋事、盗窃、赌博、吸毒等原因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六次。2010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某从无锡市崇安区租住地开摩托车到滨湖区马山工业园区那里,发现在某厂附近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就走过去往车里看了看,见汽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有块毛巾下露出一段包的带子,张某见四周无人。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碎玻璃的工具去敲车窗玻璃,成功把玻璃敲碎后,张某拿着包骑着摩托车就往常州方向开。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在一处路边停了下车,查看包里的东西,发现包里有四包香烟,一包软中华,三包七星,另外还有五张超市的购物卡(分别是二张大润发的,二张家乐福的和一张易初爱莲的购物卡,除两张家乐福的购物卡是各500元面值外,其他三张卡面值其不清楚)。一把瑞士军刀以及现金人民币70元。张某把这些东西放进了自己口袋,然后把包随手扔在了路边。继续开摩托车往常州方向去。到了常州武进潘家镇那里,其就放慢车速,看周围有无停着的汽车可偷,结果被民警发现并盘问,因张某不肯说出随身带着的偷来的东西的来源,就对其进行尿检发现其吸毒后被拘留。同时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梅梁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钱某报警称其停在路边的汽车玻璃被敲,车内物品被盗,随即展开侦查,通过对比发现张某身上物品与钱某所丢失的涉案物品相吻合,梅梁派出所即派民警前往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张某进行审查。经讯问张某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吸食毒品,而产生盗窃的贪念,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