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办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父母离婚,母改嫁后,子改户口随继父姓,生父诉继父和警方,打起了捍卫自己的姓氏权官司。

 

姓名是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姓名反映出历史传承和民族、宗族特点,任意起姓,不仅扰乱了基本的姓名历史传承,也侵犯了原姓种群的利益,正常的家庭关系中,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1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20053月,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有李某抚养,后李某改嫁至赵某处。2011年,张某去学校探望其子,得知自己的孩子的姓名被变更为赵某某,张某以无法接受其子改名换姓为由,要求办理其子姓名变更登记的派出所改回孩子原来的姓名,派出所未给予答复,张某因此将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局和孩子继父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协调,继父申请,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原来的变更登记,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