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张某一前一后购买了金湖县某知名小区的房屋各一套,约定2010年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因工期延误,导致交房时间过了几个月,二人自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就不时催促要求拿房,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孙某和张某一气之下分别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因延迟交房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三万余元。

 

开发商自知理亏,当庭承诺愿意支付违约金,但因二人的损失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故不愿赔偿。经过两名承办法官居中调解,孙某和张某都表示放弃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赔偿,与开发商签订调解协议,拿到了开发商的1.8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