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清浦法院依靠群众工作法执结一案获利三方
作者:朱传贤 丁海波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次数:363
日前,清浦法院执结一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三方的合法权益。2008年,卞某为高某的个人借款累计12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债务到期后高某未如期偿还,为逃避债务长期下落不明。此后,卞某代高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15.5万元。卞某又于2010年4月13日向法院主张担保追偿权。判决支持生效后,高某仍下落不明,亦未履行判决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人员分别赴银行、房管、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开展查询,无一所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权利人卞某提供被执行人在宿迁有财产的线索后,执行人员立即赶赴宿迁查询,获知高某在宿城区有一处房产。经查,该房屋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抵押给案外另一债权人李某(立有字据,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实际居住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经与房屋占有人李某了解情况后,执行人员敏锐地发现该房屋的现有价值明显高于李某的债权数额。交谈中,李某主张该房屋已为其所有,拒不让步。面对两难境地,一方是债权人的儿子因病急需用钱,事关群众所需;另一方是案外人坚持已见,不依不挠,涉及李某的切身利益。执行人员紧紧依靠群众工作方法,六赴宿迁,一方面果断将该房屋查封,另一方面与实际占有人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主动为其排除担忧,换位思维替其想办法,以其债权不确定为突破口,深入阐明流质抵押的无效性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局限性。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人员的多次释法辨理下,李某自愿要求进入司法程序,以实现其债权,并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
目前,该房屋已成功拍卖并实现债权。该案的成功执结,不仅使困境重重的债权人坚信法律的公正,使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案外人的权益得以真正落实,还实现了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利润最大化,充分体现了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先进性以及群众工作方法的实践性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