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和扩大了权利质押物的范围,为银行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涉诉情况来看,许多新型的权利质押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及特点

 

1、贷款单笔数额较大。由于商业银行设置新类型权利质押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建设型、生产型、能源型企业的发展资金不足、担保难以落实的问题,故该类贷款普遍单笔贷款数额较大,高于其他贷款的平均数额。

 

2、风险控制力不足。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通常侧重于考量出资人的信用历史和第三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债务人的抵销权、抗辩权等方面缺乏调查,一旦涉诉又会因为缺乏其他实质性担保导致权利难以实现。如(2010)平商初字第0116号案件银行方就未对第三方债务人就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也未及时跟踪,在出质方的主要经营人出现变卖房产的异常行为时没有警觉,直至出质人陷入其他数起诉讼才予察觉。

  

3、质权登记公示效力不明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没有提及质押应当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容易产生第三方债务人不知悉应收账款出质情况,仍向出资人履行付款义务,显然不利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登记也不涉及第三方债务人对基础合同关系的抗辩,不足以保障银行优先受偿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建议和对策

 

1、谨慎选择可质押的应收账款。首先商业银行应当限定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尽量选择现有已发生的而不是将来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对应收账款应同时向出资人和第三方债务人进行核实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其次商业银行还应当加强对出质人和第三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积极更新对出质人和第三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经营现状等情况的调查资料,确保其及时性。

 

2、明确合同规避相关风险。出质人与第三方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商业银行应首先全面了解和追踪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免因出资债权的问题导致应收账款质权的落空。其次应吸收第三方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及出资人、第三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出质债权出现重大瑕疵时以及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时质权如何实现进行约定。

 

3、完善质押登记制度。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个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平衡作出合理安排:首先应当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效力,是否对第三债务人有约束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应当明确如在出质债权的基础合同修改、变更、中止履行、撤销的情况下,登记质权的效力是否随之进行变更;再次应当明确如果出现错误登记、虚假登记、违规登记时,应如何分配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质权人的权益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