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砸死人 痛失爱妻获赔偿
作者:丁文娟 吴英 发布时间:2011-04-18 浏览次数:331
汤某砸死同村过家女主人后溺水身亡。两家因赔偿事宜意见相左,痛失爱妻的过某携二女将汤某遗孀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汤某遗孀赔偿过氏父女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79265.7元的结果了结了此案。
过某与徐某生有两个年轻漂亮的女儿,日子过得幸福而甜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5月14日,向来话不多的同村村民汤某突然用钝器击打徐某头部,致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四天后,派出所接一村民报案称村里河内发现一具男尸。经检查,男尸竟然是汤某。一方面,女主人无辜丧身,过家遭遇飞来横祸,过家父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妻子姚某及其儿子赔偿损失489031.7元。另一方面,姚某母子因汤某的死亡耿耿于怀,难以接受汤某砸死徐某的事实。姚某母子以公安机关仅认定汤某为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拒绝赔偿。
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案发当日,派出所接报案后,当即立案并决定对汤某刑事拘留。发现汤某尸体后,公安派出以徐某被汤某砸死,犯罪嫌疑人汤某已溺水身亡为由撤案。汤某妻子姚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中反映,汤某是个精神病患者,案发前后一段时间,汤某正处于发病期。另外,汤某兄弟及村民也证明近日汤某确有精神病发作迹象。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侵权人徐某死亡,其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经确定汤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决定对汤某实施刑事拘留。但因汤某溺水死亡,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该刑事案件。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汤某为侵权人。现汤某有遗产,汤某妻子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汤某的遗产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核算,过氏父女三人的损失共计479265.7元,姚某母子应在继承汤某遗产范围内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因为一个精神病人造成两个家庭破裂,痛失亲人之时就赔偿事宜还得闹上法庭,这种事情不得不让人唏嘘。提醒家中有精神病人的家庭,一定要担负好监护责任。那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到底是谁呢?《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次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