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泽湖、淮河渔民在洪泽湖三河农场老河口水域承包的630亩水面所养的鱼水污染死亡案件,经我院多方努力,艰苦协调,日前得以圆满解决。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补偿渔民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等死鱼、围网等相关损失合计150000元。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渔民养殖户均很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渔民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等于20093年承包了洪泽湖三河农场老河口水域的630亩水面,并投放了各种鱼种。200912月底,水域内的鱼出现大量的死亡,因洪泽湖三河农场老河口水域是盱眙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口,渔民认为是水污染至鱼死亡,多次找到盱眙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并排除妨害。经多次催要,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212日赔偿渔民20000元,于2010224日赔偿渔民60000元,但排除妨害问题仍没有解决。后来鱼的死亡现在比之前更加严重,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也开始推三阻四,不予处理问题。渔民遂向我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所有死鱼损失并排除妨害。

 

 

被告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补偿原告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死鱼、围网等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50000元。被告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1026日前给付原告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75000元。余款75000元待原告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于2011330日前拆除630亩水域所有的围网后于201145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芦志顺、化富林、化富贵如逾期不拆除围网,由被告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拆除,拆除费用从补偿款中扣除。

 

该案的一方是我县最大的化工企业、一方是多户渔民养殖户。针对该案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我院成立专门了合议庭,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案情,制订审理预案,确定审判思路,采取一切措施,妥善处理该案。案件审理期间,渔民代表等几乎每天都来我院要去处理此事,同办案人员一起上下班。经过多次沟通,我院于20101020日主持协调会,并邀请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领导一同参加。民一庭庭长及办案人员对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和渔民分别做工作,分析利弊,情理交融,最终提出调解方案,使得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鱼20101026日前先行赔偿所有渔民死鱼、围网损失75000元,渔民在2011330日前拆除630亩水域的所有围网后再将余款75000元一次性赔偿到位。渔民和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均对此次事故的处理非常满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