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案件判决已终审生效,却因律师费支付问题与律师产生纠纷,律师把自己的当事人告上了法院。20114月初,此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双方就律师费支付达成调解协议。

 

200910月,张某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件上诉案件,双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协议书》一份,律师费根据二审判决(或调解)减少金额的15%确定给付。之后,该律师参与了整个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另一个当事人吴某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20107月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了部分条款,并已由张某履行完毕。根据一、二审判决的结果及最终付款的差额,二审相比一审减少了400万多元。后因张某与律师事务所对改判结果的产生是否与律师实际代理行为有关,以及律师是否尽到约定代理义务发生分歧,后张某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尚欠部分律师费拒绝支付。律师事务所一气之下把张某起诉到吴江法院。

 

双方争锋相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剩余代理费500000元。被告张某却坚称自己签协议时支付的50000元也应当扣除,所以自己已向律所支付了150000元的律师费。另外,张某认为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二审提交的证据未予足够重视,没有尽到约定代理义务,按差额的15%收费比例过高,要求法院减少风险代理费的收费比例。

 

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代理协议第四条“本协议成立甲方先支付50000元,其他部分律师费根据中级法院判决(或调解)减少金额的15%给付乙方”中的50000元,是否包含在风险代理费中存在重大分歧。另外,被告一直认为律师没有履行约定代理义务,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提交法院。故法院作出判决,扣除预先支付的50000元,张某向律所应支付450000元。而对于张某认为的代理律师未尽约定义务不予支持。张某对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过调解,律师事务所同意减少50000元,张某同意支付律所400000元的律师费。

 

法官提醒:老百姓请律师打官司,感觉自己花钱找人代理,自己可以轻松了,往往忽视对委托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而委托合同一般都是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有些就是律师自己临时起草的合同,缺乏规范性甚至条文有矛盾有歧义,容易引起理解分歧导致纠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尤其是风险代理合同要审查清楚,有条件的话可以学习《律师服务收费服务办法》及律师收费相关规定,重点要约定代理性质、委托具体事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各项义务。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后,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重要的是,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聘请律师后自己一般都不出庭参与诉讼。其实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对律师的失职行为要及时提出并取证。在案件结束后以律师未尽代理义务为由找律师“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