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出台《意见》强化人民法庭执行工作
作者:谢黎明 发布时间:2011-04-18 浏览次数:221
近日,启东法院制订出台《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得到执行,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
明确应由人民法庭执行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由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他执行案件仍由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局设立联络组,对口负责人民法庭的执行支援工作。
规范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程序。立案庭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申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将案件信息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后,移送人民法庭执行。人民法庭执行完毕的案件应送执行局审查、结案。
强化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管理。执行案件承办人收案后应全面熟悉案情,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状况的查询调查。明确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给予被执行人七日以内自动履行期,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裁定由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作出。人民法庭应严格执行款物交接、发还及登记管理,及时做好执行款物的交接、发还及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