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驾车意外身亡 同伴救助不力赔偿巨款
作者:陆科研 发布时间:2011-04-15 浏览次数:392
朋友聚会喝点酒可以活跃一下气氛,但过量饮酒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会造成阴阳两隔的人间悲剧。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朋友聚会饮酒驾车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死者邵某生前与八被告均系新沂某公司同一工作组的工人,被告晏某系该组组长。2010年9月21日(农历八月十四)晚,因厂里发福利,被告晏某召集邵某及其他七被告在厂对面的饭店吃饭,共喝了三瓶白酒和一箱啤酒,酒后几人相继离开饭店。因邵某醉酒,被告晏某提出要送邵某回家,邵某拒绝后遂驾驶摩托车离开饭店,途中邵某驾车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八被告发现后未报警亦未拨打急救电话。因身上没钱,八被告将邵某送到村卫生室吊水,后害怕被责怪,未将邵某的情况告诉其亲属,事发次日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邵某的亲属将八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八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亲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八被告存在故意劝酒、导致邵某身体受伤害的主观恶意,且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害及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却不听劝阻,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及违法驾驶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八被告在与原告亲属饮酒时,明知邵某驾驶机动车辆,仍不加劝阻而与之共饮,加大了邵某驾车行驶的危险程度,导致邵某酒驾身亡后果的发生,八被告存在放任过失;作为共饮者,共饮者酒后将同伴安全护送至住所、保障同伴人身安全是法律和道德规定的义务,且邵长江确系酒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八被告赔偿邵某亲属近12万元。
法官提醒:共饮者知道酒友患有疾病或其他不良后果(如驾驶机动车辆),应积极进行劝阻。在发现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如受伤),应充分履行帮扶、救助义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酒友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