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车祸导致小客车的乘坐人下肢瘫痪,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五年后昔日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林某又将肇事者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计46万余元。414日,江苏省东台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552日凌晨,陈某驾驶小客车在汾灌高速公路上与一大货车追尾相撞,致小客车乘坐人林某受伤,经诊断林某腰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截瘫,经治疗支出医疗费37000余元,其中陈某支付17000元。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127日,陈某与林某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载明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瘫痪的事实,并约定陈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林某各项费用58000元;林某放弃进一步向陈某索赔的权利,并保证绝不反悔。此后,双方就该协议进行了公证。陈某按协议约定给付林某58000元。

 

200910月,林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随即林某以当初双方约定的各项费用中不包含残疾赔偿金项目为由,要求被告陈某赔偿469600元。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原告已知自己下肢瘫痪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包括放弃进一步索赔偿的相关民事权利。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已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应当认定赔偿协议中“各项费用”系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的有关损害赔偿项目的概括性表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计469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