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三确保、三增强”措施保障被害人权益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4-15 浏览次数:264
今年以来,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丹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刑庭积极采取了“三确保、三增强”举措:
确保被害人的诉权。对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确保被害人充分行使自诉权;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尊重被害人不起诉的权利;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指导并尊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自主选择。
确保被害人程序参与权。认真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及时明确地向被害人讲明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确保其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引导其推举代表参与诉讼。
确保被害人意见建议权。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对证据和案件的意见,把被害人提出的意见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增强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切实提高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尽早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增强退赔追赃力度。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和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增强追缴力度,同时鼓励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赔,并把退赔情况和实际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增强救助力度。在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为其联系申请社会救助,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