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温情调解”拉回轻生女
发布时间:2005-09-07 浏览次数:1595
本网镇江讯: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杨毅法官接到一个刚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刘晓的一封信。刘在信中说她得知打不成官司,曾想“一了百了”;事情圆满解决,她替家中的老人小孩表示感谢???没有法官满含人情味的办事态度,她可能就做了傻事。在信中,刘晓动情地写到:“法院如何处置案件,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您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并没有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样的人民法官,正是我们老百姓需要的!”
法官杨毅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后得知,当事人早就拿定主意,讨不回说法就自杀……
2001年12月,市区某公司女工刘晓(化名)上班途中突遇车祸。经鉴定,刘晓为6级伤残,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刘晓打交通事故官司时,公司要求其写了一纸“保证书”,承诺在民事诉讼结束后返还企业垫付的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否则不出具有关证明。2004年2月,法院判决刘晓对交通事故承担30%的责任,负担9000余元,另获赔2.5万余元。当年9月,市社保中心审批结算了刘晓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000余元,这些费用被刘所在公司领取。
刘晓受伤后与公司发生纠纷,包括:公司方面认为,刘负担的医药费从工伤基金中报销后的差额应由其自理;刘受伤前月工资近千元,受伤后每月只领生活费600余元,至今年6月,公司没有给刘安排适当工作。
今年1月,刘晓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提出了恢复她应享受工伤待遇等6项要求。
6月底,仲裁部门下达裁决书。但刘晓认为,她大部分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一个月后,她向京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岗手续,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继续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退休。由于她没有在仲裁阶段提出退岗一事,法院对这一诉求将不予受理。
承办的民一庭法官杨毅了解到,刘晓受伤后,部分生理机能丧失、行走不便,家庭经济状况也更加窘迫。杨毅决定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一周后,调解会在法院如期召开。杨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做公司和刘晓的思想工作。刘晓表示因生理问题无法上班,不再坚持要公司安排工作;公司方面同意为其办理内退手续,同时,考虑到刘晓的实际困难,给付补助款1万余元。
就在该案即将画上圆满句号时,法官们得知刘晓起诉前后多次流露出自杀的想法,甚至写好了遗书……
法官杨毅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后得知,当事人早就拿定主意,讨不回说法就自杀……
2001年12月,市区某公司女工刘晓(化名)上班途中突遇车祸。经鉴定,刘晓为6级伤残,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刘晓打交通事故官司时,公司要求其写了一纸“保证书”,承诺在民事诉讼结束后返还企业垫付的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否则不出具有关证明。2004年2月,法院判决刘晓对交通事故承担30%的责任,负担9000余元,另获赔2.5万余元。当年9月,市社保中心审批结算了刘晓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000余元,这些费用被刘所在公司领取。
刘晓受伤后与公司发生纠纷,包括:公司方面认为,刘负担的医药费从工伤基金中报销后的差额应由其自理;刘受伤前月工资近千元,受伤后每月只领生活费600余元,至今年6月,公司没有给刘安排适当工作。
今年1月,刘晓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提出了恢复她应享受工伤待遇等6项要求。
6月底,仲裁部门下达裁决书。但刘晓认为,她大部分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一个月后,她向京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岗手续,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继续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退休。由于她没有在仲裁阶段提出退岗一事,法院对这一诉求将不予受理。
承办的民一庭法官杨毅了解到,刘晓受伤后,部分生理机能丧失、行走不便,家庭经济状况也更加窘迫。杨毅决定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一周后,调解会在法院如期召开。杨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做公司和刘晓的思想工作。刘晓表示因生理问题无法上班,不再坚持要公司安排工作;公司方面同意为其办理内退手续,同时,考虑到刘晓的实际困难,给付补助款1万余元。
就在该案即将画上圆满句号时,法官们得知刘晓起诉前后多次流露出自杀的想法,甚至写好了遗书……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