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吗?
作者:王洪亮 发布时间:2011-04-14 浏览次数:356
王某和陈某是好朋友,后陈某要装修新房,便向王某借款十万元,陈某写了借据给王某言明借王某十万元,并在一年后还清,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一年后陈某将十万元现金还给王某但没有支付利息。王某要求陈某付息,但陈某不肯支付利息。王某一怒之下把陈某告到了法院。
法官释法:本案中,王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陈某可以不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王某和陈某之间形成了自然人借贷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陈某在收据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给王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给王某。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