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岂是故意损害财物的挡箭牌
作者:郁松 唐波姣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次数:327
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损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损害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0后睢宁籍男子李某初中文化,平日里靠卖水果生活,是个体经营户。2010年12月31日22时许,李某跟朋友们酒足饭饱后,应好友张某的邀请前往位于无锡滨湖区某歌厅唱歌。一行人在歌厅二楼开了个包厢,唱了一会后张某先行走了,李某随后也下楼准备回家,但被歌厅经理毛某告知没有付钱,遂发生争执,李某被歌厅里的五个人打了一顿,悻然离开。回去后李某把自己被欺负的事情告诉了朋友,他的朋友听后说要找歌厅那帮人理论。到了那,歌厅的人见李某等人又回来了,对着他们又是一通乱打,直到发现旁边来人了才跑了。李某当时被打懵了就地拿了砖头、啤酒瓶把一楼的玻璃门、大厅内的19村触摸屏液晶显示器1台、玻璃茶几3张、冰柜玻璃门、惠普牌PP-42SC型等离子电视机2台等物品砸毁。2011年1月1日凌晨,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结伙故意砸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故意损害财物罪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故意损害财物罪。李某在审判中一再强调自己不懂法,请求宽大处理,李某的这件事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弘扬了法制,教育了群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