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坚持能动司法 推动转型升级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次数:550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主线。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思路和决策部署,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导向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牢牢把握司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攻方向
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转移。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资本投入和流转。
妥善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在案件审理中既要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坚持意思自治与劳动法强制规定相统一,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解决劳资纠纷。
妥善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准确把握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依法制裁一房多卖、物业侵权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等消费信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妥善审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案件,服务城乡结构调整。妥善处理因城镇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居民点建设引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城市建设,又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牢牢把握司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支撑
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活动,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方向转变。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合法流转。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等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
妥善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进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妥善审理现代物流、健康保健、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要支持和保障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又要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妥善审理金融和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现代金融业加快发展。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要注意甄别和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又要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牢牢把握司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审理好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充分发挥经济利益“调节器”的职能作用,以依法服务、合理服务、便捷服务为载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营造支持民生发展、服务民生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便民网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积极建设以诉讼服务中心为核心、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以巡回审判点为触角、以和谐共建乡镇和社区为骨干的“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将审判服务延伸至田间地头,覆盖城乡各地,确保便民最大化。
通过丰富为民措施切实惠及民生。坚定不移地着眼人民法院人民性,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审判机关的民生情怀。切实做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这篇大文章,全面兑现“一站式”服务;不断完善案件速裁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法官带案下访、院长庭长定期接访等各项制度,让当事人“零距离”享受优质服务;积极构建包括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司法救助体系,确保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享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