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的车队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公车的加油卡,变成了他自己的“工资卡”,数月间,利用加油卡套现的方式,侵占了单位加油款两万余元,最终被单位发现后报警。园区法院近日对其依法宣判。

 

樊小兵是苏州某企业的驾驶员,专职为老总开车,因表现良好,短短两月就升任了单位的车队长,负责管理企业大小车辆的维护修理,另外他还有个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和支配所有车辆的加油卡。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加油的时候用单位的油卡帮别人加了一回油,换了两百块钱。事后他灵机一动,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

 

之后,他结识了某加油站的两名加油工,三人商议之下,决定由樊小兵提供油卡,而两名加油工则将别人现金加油费用转移到该卡的方式替人加油,每成交一笔,加油工可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回扣,而余款则结算给樊小兵。20103月至11月间,樊小兵利用单位的加油卡,侵占单位加油款高达21234元。

 

转眼到了年底,公司年终核算时发现汽油费比去年翻了个倍,经查询加油明细发现公司的某些车辆本来只能加97#汽油的,可加油卡明细上却多次出现加注其他标号汽油的记录,而该单位并没有需要加柴油的车辆,可明细上反映一年中加柴油的金额高达一万六千余元。而这一切的异常记录,都是在樊小兵保管加油卡期间发生的。于是,单位向警方报了警。警方很快讯问了樊小兵,在大量证据面前,樊小兵对其采用将他人现金加油费用转移到单位加油卡的方式多次刷卡套取本公司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小兵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其积极退赃,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故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