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超期2天 赔钱3万
作者:崔劲松 唐海山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次数:383
常熟法院最近诉前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轿车所有人虽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却因交强险刚刚超期而赔钱3万元。
去年7月下旬的一天,吴某驾驶其刚刚买来的二轮摩托车在苏虞张公路常熟境内的某段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撞上前方停靠在路边的萧某的轿车。事故造成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萧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就吴某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来到法庭申请诉前调解。法庭在对吴某与萧某进行法律释明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萧某赔偿吴某3万元。
【法官后语】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即交强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萧某的轿车的交强险期限刚刚超期。按照法律规定,对事故造成的吴某的损失,应先由萧某在其轿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由吴某与萧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所以,需要提醒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为机动车办理交强险,及时进行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