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张明与16岁的李雷在路边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死。悲痛欲绝的两少年父母认为水库所在的村委会与承包人王某没尽监管义务,理应对两少年的死负责,于是将他们告上法院。

 

20108月的一天下午,家住句容市郊的张明、李雷与另外一个小伙伴相约一起去水库去游泳。在游泳过程中由于水深,三个人戏水时间长,消耗体力过多等原因,张明与李雷不幸溺死于水库。两少年家人悲痛之余将水库的所有人村委会及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30万。

 

法庭上双方分歧很大,原告双方家长认为,两少年的死与村委会和承包人王某的疏于管理有关,水库西南角边上插着“禁止洗浴垂钓、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识太偏僻,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另外,水库的岸面专门设置了下水库的阶梯,这样的水库现状就会诱导未成年人到水库戏水。因此对于张明和李雷的死,两被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村委会与承包人王某答辩认为,水库不是游乐场所,水库设置的阶梯也是按照国家水利局的要求,也是为了以后维修维护护溢洪道出水口的需要。水库的危险性众所周知,两少年的家长对子女有监护职责,对张明和李雷溺水身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两家痛失爱子,村委会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通过村干部集资和其他方式筹资的方式给予每户35000元的帮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少年在事故发生时都已年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水库并非一般公共设施,两少年也应认识到水库戏水的危险性。而原告作为两少年的监护人,并未教授其必要的安全保护意识,任由孩子到水库戏水,从而造成少年溺水死亡的事件,而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对此负全部责任。被告水库的所有人村委会与承包人王某在水边设有警示牌,与两少年溺死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两原告家长上诉至镇江中院后,镇江中院积极主持调解,通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村委会最后表示出于两家痛失爱子及双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愿意再一次性补偿一万元,而水库承包人王某也表示愿意帮扶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