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绿色通道”二天为企业追回 700吨大豆
作者:孙海雷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次数:336
4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射阳县人民法院“绿色通道”给力2天为益海(盐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回了 700多吨青豆、黄豆。
2010年12月8日,原告益海(盐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某棉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杂粮代收代储合同》,由被告代收代储青豆、黄豆、黑豆。合同约定“乙方(被告)不得自行处置上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质押、留置”。同时又约定“甲方(原告)可随时要求出库,乙方(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拖延出库”。按照合同约定,就被告代收代储的货物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并且办理完毕了货权交接单,但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拒绝原告货物出库。
4月6日,不明人员用车堵门、持刀威胁,阻挠原告正常出库,东台110出警及时制止,矛盾并未有效解决。原告700多吨货物无法正常提货,影响企业生产,已造成损失50多万元。同时被告存在擅自销售原告货物的行为,造成原告货物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原告为防止货物损失,4月7日上午11时30分,赶到射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射阳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当即立案, 中午民二庭法官前往东台对货物实施诉讼保全,并通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分管院长张翠娟、民二庭庭长王镜辉随后赶到现场主持调解,终于在当晚8时30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委托被告代收代储的,并存放于被告仓库中的青豆、黄豆等货物,由原告于2011年4月8日起自行组织运走,费用由原告自理,被告提供协助,保证原告的运输车辆顺利离开被告公司,不得阻挠。二、原告在最后一车货离开被告公司时,向被告给付金额为126276.82元的仓储费等费用。三、上述两条款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杂粮代收代储合同终止。此案标的大,原告货物异地存放在被告仓库,为防止出现异常,确保货物按时安全交接,射阳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镜辉与三名干警当晚留守现场。
次日,在履行法院法律文书过程中,又出现被告公司员工阻挠原告运货,原告当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法院立即组成执行组,法院分管领导率领执行局、法警大队全体人员赶到东台,同时请求东台法院协助执行,面对被告公司情绪激动的员工,法院领导进行法制宣传,安排执行警力维护执行现场,同时要求被告公司领导做职工的工作,按照调解书履行,射阳、东台法院执行干警从上午9时到下午5时不顾吃午饭,吃块饼干喝口矿泉水坚守现场,保障了案件执结。射阳法院给力2天为企业追回700多吨大豆,避免重大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