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方开车路过另一方的家门口时留下一道车辙,双方男子便互不相让,大打出手,结果造成一方被另一方打伤住院。111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施义威诉被告黄中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7496.87元。

 

2012215日,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的青年司机施义威,驾车送货到沭阳县悦来镇。当他驾车来到悦来镇黄中原家的门口倒车拐弯时,一只车轮驶过泥坑留下了一道车辙。黄中原的母亲见状将车拦下,要求施义威将车辙垫平后再走。施义威拒绝填平车辙并同黄中原的母亲发生撕扯。黄中原见状当即上前对施义威实施殴打,致施义威受伤。施义威到悦来医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467元。当天又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本人支付医疗费13583.11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随诊。在此期间施义威作过两次CT检查(其中第二次为治疗后复查)。316日施义威到新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450.3元;418日施义威到沭阳县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六天,施义威本人支付医疗费1099.84元,病情好转自动出院。该纠纷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对施义威损伤进行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施义威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施义威支付鉴定费200元。施不服该鉴定申请上级重新鉴定。后上级维持原鉴定结论,原告支付重新鉴定费4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家门口倒车时引起矛盾,理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被告见原告与其母亲发生纠纷时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扩大了事态,被告应负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在被告家门口倒车引起纠纷,不能冷静处理,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沭阳县人民医院并非治愈,在此期间的两次CT检查中第二次为治疗后复查,不属重复检查;关于原告重新鉴定的费用,系原告依法行使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以后的治疗费用、第二次CT检查费用、重新鉴定费用均应予认定。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认定200元。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医疗费15600.25元、误工费2261.3元、护理费1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660元,共计20584.55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85%,计17496.87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