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疏航道 无须担责任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4-12 浏览次数:336
沉船长年阻道,合情疏导惹官司。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要求被告韩某赔偿一只价值23000元水泥船。
2010年3月,方某购得一艘未登记的水泥船停放在码头边上。同年8月,某闸放水导致水泥船自然沉没。方某与陈某码头相邻,沉没的水泥船影响了韩某使用自己码头装卸货物,为此韩某多次与方某协商将沉船拖走未果后,韩某遂向海事处报案请求处理该沉船以便疏通航道。同年9月6日,韩某安排黄沙船靠岸卸货过程中,指示工人将停靠在码头边方某所有的水泥沉船一只拖至河中央。为此,方某将韩某告上法庭讨要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指示他人拖移其船只致水泥船沉没,遂要求被告韩某偿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水泥船在被告韩某指示他人移走之前就已经自然沉没,且已影响他人码头作业,该事实有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